3 基本规定
3.1 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3.1.1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3.1.2 不定形耐火材料应具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3.1.3 耐火材料的牌号、砖号、等级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资料检查,外观质量应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由试验室做理化指标检验。
3.1.4 有可能变质的材料经检验其理化指标符合设计规定才可使用。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耐火泥浆和炉渣。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3.1.5 耐火材料仓库及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进场前建成。
3.1.6 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砖号、等级和砌筑顺序放置,并应作出标识。
3.1.7 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应保管在仓库内,不得受潮和混淆。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3.1.8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制品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等应存放在仓库内。
3.1.9 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应采取防护措施。
3.1.10 耐火材料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不得受湿。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