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80-2018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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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的概念。

    “居住区”是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与原《规范》术语“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概念基本一致。居住区依据其居住人口规模主要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居住街坊四级。

2.0.2~2.0.4  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含义。

    “生活圈”是根据城市居民的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其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的不同,划分出的不同的居民日常生活空间,并据此进行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包括公共绿地等)的配置。“生活圈”通常不是一个具有明确空间边界的概念,圈内的用地功能是混合的,里面包括与居住功能并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城市功能。但“生活圈居住区”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居住功能区域;通常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行政管理分区等情况可以划定明确的居住空间边界,界内与居住功能不直接相关或是服务范围远大于本居住区的各类设施用地不计入居住区用地。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130hm2~200hm2,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32hm2~50hm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8hm2~18hm2。采用“生活圈居住区”的概念,既有利于落实或对接国家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到基层的政策、措施及设施项目的建设,也可以用来评估旧区各项居住区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套情况,如校核其服务半径或覆盖情况,并作为旧区改建时“填缺补漏”、逐步完善的依据,北京市对老城区的规划管理就实行了“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宅”的管控原则。

2.0.5  本条明确了“居住街坊”的概念。

    “居住街坊”尺度为150m~250m,相当于原《规范》的居住组团规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用地规模约2hm2~4hm2,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单元。围合居住街坊的道路皆应为城市道路,开放支路网系统,不可封闭管理。这也是“小街区、密路网”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2.0.7  本条明确了“公共绿地”的概念。

    公共绿地是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公园绿地及街头小广场。对应城市用地分类G类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绿地(G1)及广场用地(G3),不包括城市级的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内的绿地。

2.0.9  本条明确了“配套设施”的含义。

    与居住区的分级相对应,各级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总称为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B)、市政公用设施(U)、交通场站(S4),也包括居住用地内的服务设施(服务五分钟生活圈范围、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社区服务设施,以及服务居住街坊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便民服务设施)。

2.0.10  本条明确了“社区服务设施”的含义。

    根据调研数据统计,我国大多数社区的常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000户~3000户),因此本标准将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作为社区服务设施,与基层社区管理进行对接,有利于社区服务设施的落实并实施管理。但在实际应用中,每个城市对社区规模的划分可能各不相同,城市可结合本市的社区管理规划对接社区服务层级。总之,为居民配建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才是居住区分级的根本目的。

2.0.11  本条明确了“便民服务设施”的含义。

    居住街坊用地规模为2hm2~4hm2,是居住着1000人~3000人的基本生活单元,因此也应配备最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该类设施主要服务于本街坊居民,其用地类别为住宅用地(R11、R21、R31);一般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面积规模或住宅套数按一定比例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