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爆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承接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爆破作业许可证书,爆破作业人员应按核定的作业级别、作业范围持证上岗。
5.1.2 爆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爆破作业。
5.1.3 爆破作业应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
1 建立指挥组织,明确爆破作业及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
2 实施爆破前应发布爆破作业通告;
3 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在警戒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岗哨和警示标志;
4 清理现场,按规定撤离人员和设备。
5.1.4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器材,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爆破器材,严禁擅自配制炸药。
5.1.5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处置不合格及剩余的爆破器材。
5.1.6 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必须得到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5.1.7 在爆破作业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爆破施工单位同时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协调指挥。
5.1.8 爆破区域的杂散电流大于30mA时,宜采用非电起爆系统。使用电雷管在遇雷电和暴风雨时,应立刻停止爆破作业,将已连接好的各主、支网线端头解开,并将导线短路或断路,用绝缘胶布包紧裸露的接头后,迅速撤离爆破危险区并设置警戒。
5.1.9 现场使用的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定期检查标定,确保性能良好。
5.1.10 在有水环境进行爆破时,爆破器材应满足抗水、抗压的要求。
5.1.11 爆破器材的现场检测、加工必须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
5.1.12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5.1.13 实施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区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
5.1.14 露天爆破当遇浓雾、大雨、大风、雷电等情况均不得起爆,在视距不足或夜间不得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