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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 5.《1 一般规定 】 5.1—.1 在》核算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时以小型车车位!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车位指?标以自行《车车位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建筑工程《配建的各类机动车车!位的换算当量(【换算成小《型车车位《后的数量)总和【应达到本《标准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但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车位:总数时以《换算前的各类型【车位自然数累—加计:算 《 ?表5.1.1 】。 各类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 !。 —。 ? 】 车位类型 ! 》机动车车位 ! 非机动车车!位 】 , ! , 微型 ! , 小型 》。 轻型! : ?。 , 中型 ! ?。。大型: 【 ,。自行车 【 三》轮,车 】 助动车《 : :。 《。 《 》 换《算系数 《 : 0.【7 《 : : 1.0 【 1.5】 , — 2.0 ! 2.5 】 1.0! — 2.5 【 : 1.2【 【 5】.1.2 停【车库(场)设计小】型,车车位数应不—少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90》% !5.1?。.3 《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大型!客车车位《换算当量《应不:小于核定总车—位换算当量的2%】(,。按标准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设《置);其他公共建】筑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大型客【车车位 — : 5.1—.4 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性质【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中!各,类建筑的具体配【建指标?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可按1个》车位当量纳入总【车位换算当量— :。 ? 5.1.5 】建,筑工程配建货车【装卸车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商业场《所按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大于2!000m《2,且小于5000【m2:的则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小于等于2000m!2可不设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10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     】2 宾《馆及餐饮、娱乐【场所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小《于10000m【2的则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20》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 】。  :  :3 ?。办公及?其他有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可按照宾》馆及:餐饮、娱《乐场所设《。置货车装卸》车位     】4, 在核算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时仅?。指客车车位》数不计入《货车装卸《车位数;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应同时计入》货车装卸车位数【 《5.1.6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区域划分标准 【 ? — 【 《 区域?。类,别 !区域:。范围 《。 》 备注 ! , 《 》 一类区域】 】 内:环线内区域(包【含,中央商务区、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世博会地区 !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央商务区、市【级中:心,均位于内环线内市】级副中心(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以】及世博会地》区(世博后续开发区!)分布?于内:环线两侧 — 】 , 》 : 二类区》域 【 内外环间区域】(除一类《区,域外)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 》 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均位?于外环线外区域 】 — 】 ?。 :三类区域 】 《。外环外?区域(?除一类?和二类区域) 】。 《 ? 《 —     注市!。级副中心、世博会地!区、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边—界范围由相应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 5.】1.7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或上下《客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5%— ? 5.1.8】 , 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建设条件特别—受,限的公?共,。建筑其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