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
5.《1 一般规定
】
5.1—.1 在》核算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时以小型车车位!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车位指?标以自行《车车位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建筑工程《配建的各类机动车车!位的换算当量(【换算成小《型车车位《后的数量)总和【应达到本《标准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但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车位:总数时以《换算前的各类型【车位自然数累—加计:算
《
?表5.1.1 】。 各类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
!。
—。
?
】 车位类型
! 》机动车车位
! 非机动车车!位
】
,
! , 微型
! , 小型
》。
轻型!
: ?。 , 中型
! ?。。大型:
【 ,。自行车
【 三》轮,车
】 助动车《
: :。
《。 《
》 换《算系数
《
: 0.【7
《 : : 1.0
【 1.5】
,
— 2.0
! 2.5
】 1.0!
— 2.5
【 : 1.2【
【
5】.1.2 停【车库(场)设计小】型,车车位数应不—少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90》%
!5.1?。.3 《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大型!客车车位《换算当量《应不:小于核定总车—位换算当量的2%】(,。按标准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设《置);其他公共建】筑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大型客【车车位
—
:
5.1—.4 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性质【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中!各,类建筑的具体配【建指标?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可按1个》车位当量纳入总【车位换算当量—
:。
?
5.1.5 】建,筑工程配建货车【装卸车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商业场《所按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大于2!000m《2,且小于5000【m2:的则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小于等于2000m!2可不设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10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
】2 宾《馆及餐饮、娱乐【场所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小《于10000m【2的则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20》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
】。 : :3 ?。办公及?其他有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可按照宾》馆及:餐饮、娱《乐场所设《。置货车装卸》车位
】4, 在核算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时仅?。指客车车位》数不计入《货车装卸《车位数;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应同时计入》货车装卸车位数【
《5.1.6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区域划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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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区域?。类,别
!区域:。范围
《。 》 备注
!
,
《
》 一类区域】
】 内:环线内区域(包【含,中央商务区、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世博会地区
!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央商务区、市【级中:心,均位于内环线内市】级副中心(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以】及世博会地》区(世博后续开发区!)分布?于内:环线两侧
—
】 ,
》 : 二类区》域
【 内外环间区域】(除一类《区,域外)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
》 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均位?于外环线外区域
】
—
】 ?。 :三类区域
】 《。外环外?区域(?除一类?和二类区域)
】。 《
?
《
—
注市!。级副中心、世博会地!区、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边—界范围由相应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
5.】1.7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或上下《客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5%—
?
5.1.8】 , 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建设条件特别—受,限的公?共,。建筑其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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