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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 ? ,。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核算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时以小型》车车:位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车位指标以自】行车车位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建!筑工程?。配建的各类机—动车:车位的换算当—量,(,换算成小型车—车,位后的数量)总和】应达到本《标准: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但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车位总数》时以换?。算前的各类型车位】自然数累加计算 】 ? , 表5?.1.1 》 ,。 各类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 《。 — 】。 车位!类,型 】 机动车车》位 》 ?。。。 非机动车车位 ! 》 —。 ,。 》 微型?。 小!型 【 轻型《 ? 中型 ! 大型】。 自!行车 】 三轮车》 — 助动《车 】 【 : , 换算系数 !。 ? 0.7 ! 1.【0 【 1.5 】 2.【0 ? : 2.5 】 1】。.0 】 2.5 !。。。 1.2【。 》 — ,。 5.1》.2 停车—库(场)《设计小型车》车位数?应不少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90%《 5!.,。1,.3 ? 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大型:客车车位换算当量】应不小于核定总车位!换算当量的》2%(按标准—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设置);其他公共建!筑,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大型客车《车,位 ? : ? 5.1.4 【。。 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性质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中各类建筑—的具体?配,建指:标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可按》1个车位当量纳入总!车位换算当量 【 : ?5.1.5 建】筑工:程配建?货车装卸车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商业!。场所按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大于2—000m2且小于】5000m2的则】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小于等于2—000m2可不【设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1?。0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     —2, , 宾馆及餐饮、娱】乐场所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小于1!0000m2的【则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2》0000《m2增设1个装【卸车:位  《。   ?3 : 办公及其他有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可按照宾》馆,及餐饮、娱乐—场,所设置货车装卸【车位     】4 在核算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时?仅指客车车位—数不计入货车装【。卸车位数;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应同:时计入货车装卸车位!数 5.1】.6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区域划分标准 ! ? — ! ,区域类别 【。。 区域范围!。 【。 备注 ! — 【 一类区域》 】 ,。内环线?内,区域(包含》。中央商务区、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世博会地—区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央商务—区、市?级中心均位于内环线!内市级副中心(【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以及世【博会地区(》世博后续开发区)分!布于内环线两侧【 ! , 】 二类区域— , 》。 内?外环间区域(除一】类区域?外)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 : —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均位于外环线外!区域 】。 — 三!类区域 !。 外环《外,区域(?除一类和二》类区域)《 ? 》 !。     !注市级副《中心、世《博会地区、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边:界范围由相应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 : ? 5.1.7【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或上下客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5% 】 5.1【.8 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建设条件特】别受限?的公共建筑其—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