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10.3.1 本条是对蒸汽凝结水回收的具体规定。
(1)用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除被加热介质有毒(如氧化物液体等)或有强腐蚀性的溶液外,应加以回收。
(2)凝结水回用到工艺热水时应满足工艺对水质的要求;特别是凝结水回用到锅炉房时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该规范对蒸汽凝结水回收利用有强制性条文要求。对于有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设置水质监督测量装置,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10.3.2 采暖通风和生产用蒸汽凝结水,压差小于0.3MPa可以合管输送,如压差大于0.3MPa应采取措施后,才能合管输送。
10.3.4 由于回水管道内为汽水混合两相流动,所以管径较大,投资高。对于采用余压回水系统时,宜在凝结水管道中增设换热装置,以回收热量,降低水温,缩小管径,节省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