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型式检验
7.2.1 检验项目见表6,按标准要求的顺序逐项进行检验。
7.2.2 防火门的最小检验批量为9樘,在生产单位成品库中抽取。
7.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和加工方法等有影响其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4 判定准则
表6所列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与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四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该产品为合格。否则判该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