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GB12955-2008 建标库

7.2  型式检验

7.2.1  检验项目见表6,按标准要求的顺序逐项进行检验。

7.2.2  防火门的最小检验批量为9樘,在生产单位成品库中抽取。

7.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和加工方法等有影响其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4  判定准则

     表6所列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与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四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该产品为合格。否则判该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