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09-2012 建标库

附录F  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经验公式

F.1  高耸结构

F.1.1  一般高耸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钢结构可取下式计算的较大值,钢筋混凝土结构可取下式计算的较小值:

    式中:H——结构的高度(m)。

F.1.2  烟囱和塔架等具体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烟囱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的基本自振周期按下式计算:

        2)高度不超过15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的基本自振周期按下式计算:

        3)高度超过150m,但低于21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的基本自振周期按下式计算:

    式中:H——烟囱高度(m);

          d——烟囱1/2高度处的外径(m)。

    2  石油化工塔架(图F.1.2)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圆柱(筒)基础塔(塔壁厚不大于30mm)的基本自振周期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H——从基础底板或柱基顶面至设备塔顶面的总高度(m);

          D0——设备塔的外径(m);对变直径塔,可按各段高度为权,取外径的加权平均值。

图F.1.2  设备塔架的基础形式

(a)圆柱基础塔;(b)圆筒基础塔;(c)方形(板式)框架基础塔;(d)环形框架基础塔

        2)框架基础塔(塔壁厚不大于30mm)的基本自振周期按下式计算:

        3)塔壁厚大于30mm的各类设备塔架的基本自振周期应按有关理论公式计算。

        4)当若干塔由平台连成一排时,垂直于排列方向的各塔基本自振周期T1可采用主塔(即周期最长的塔)的基本自振周期值;平行于排列方向的各塔基本自振周期T1可采用主塔基本自振周期乘以折减系数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