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风荷载体型系数
8.3.1 房屋和构筑物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8.3.1中的体型类同时,可按表8.3.1的规定采用;
2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8.3.1中的体型不同时,可按有关资料采用;当无资料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
3 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和构筑物,应由风洞试验确定。
表8.3.1 风荷载体型系数
8.3.2 当多个建筑物,特别是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独建筑物的体型系数μs乘以相互干扰系数。相互干扰系数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矩形平面高层建筑,当单个施扰建筑与受扰建筑高度相近时,根据施扰建筑的位置,对顺风向风荷载可在1.00~1.10范围内选取,对横风向风荷载可在1.00~1.20范围内选取;
2 其他情况可比照类似条件的风洞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8.3.3 计算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风荷载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局部体型系数μsl:
1 封闭式矩形平面房屋的墙面及屋面可按表8.3.3的规定采用;
2 檐口、雨篷、遮阳板、边棱处的装饰条等突出构件,取—2.0;
3 其他房屋和构筑物可按本规范第8.3.1条规定体型系数的1.25倍取值。
表8.3.3 封闭式矩形平面房屋的局部体型系数
8.3.4 计算非直接承受风荷载的围护构件风荷载时,局部体型系数μsl可按构件的从属面积折减,折减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从属面积不大于1m2时,折减系数取1.0;
2 当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25m2时,对墙面折减系数取0.8,对局部体型系数绝对值大于1.0的屋面区域折减系数取0.6,对其他屋面区域折减系数取1.0;
3 当从属面积大于1m2小于25m2时,墙面和绝对值大于1.0的屋面局部体型系数可采用对数插值,即按下式计算局部体型系数:
8.3.5 计算围护构件风荷载时,建筑物内部压力的局部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封闭式建筑物,按其外表面风压的正负情况取—0.2或0.2;
2 仅一面墙有主导洞口的建筑物,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开洞率大于0.02且小于或等于0.10时,取0.4μsl;
2)当开洞率大于0.10且小于或等于0.30时,取0.6μsl;
3)当开洞率大于0.30时,取0.8μsl。
3 其他情况,应按开放式建筑物的μsl取值。
注:1 主导洞口的开洞率是指单个主导洞口面积与该墙面全部面积之比;
2 μsl应取主导洞口对应位置的值。
8.3.6 建筑结构的风洞试验,其试验设备、试验方法和数据处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