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荷载组合
3.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
3.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3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从下列荷载组合值中取用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确定:
1 由可变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γGj——第j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2.4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主导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2.4条采用;
γLi——第i个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其中γL1为主导可变荷载Q1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SGjk——按第j个永久荷载标准值Gj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第i个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
m——参与组合的永久荷载数;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 由永久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注:1 基本组合中的效应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SQ1k无法明显判断时,应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作为SQ1k,并选取其中最不利的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3.2.4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2)其他情况,应取1.4。
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满足有关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3.2.5 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γL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γL应按表3.2.5采用。
表3.2.5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γL
注:1 当设计使用年限不为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γL可按线性内插确定;
2 对于荷载标准值可控制的活荷载,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γL取1.0。
2 对雪荷载和风荷载,应取重现期为设计使用年限,按本规范第E.3.3条的规定确定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或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
3.2.6 荷载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SAd——按偶然荷载标准值Ad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ψf1——第1个可变荷载的频遇值系数;
ψ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2 用于偶然事件发生后受损结构整体稳固性验算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7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限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3.2.8 荷载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9 荷载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10 荷载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