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取样及批号
7.1.1 点样和混合样
点样是在一次生产产品时所取得的一个试样。混合样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
7.1.2 批号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应按一个批量计,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7.1.3 取样数量
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7.2 试样及留样
每一批号取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按表1和表2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每批号外加剂的出厂检验项目,根据其品种不同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表4 外加剂测定项目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全部性能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出厂检验结果符合表2的要求,可判定为该批产品检验合格。
7.4.2 型式检验判定
产品经检验,匀质性检验结果符合表2的要求;各种类型外加剂受检混凝土性能指标中,高性能减水剂及泵送剂的减水率和坍落度的经时变化量,其他减水剂的减水率、缓凝型外加剂的凝结时间差、引气型外加剂的含气量及其经时变化量、硬化混凝土的各项性能符合表1的要求,则判定该批号外加剂合格。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该批号外加剂不合格。其余项目可作为参考指标。
7.5 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混合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