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7-2013 建标库

16.4  构造规定

16.4.1  混凝土构件的最小厚度hmin不应小于1.5hef,且不应小于100mm。

16.4.2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2mm;按构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hef不应小于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16.4.3  在抗震设防区的承重结构中采用锚栓时,其埋深应分别符合表16.4.3-1和表16.4.3-2的规定。

表16.4.3-1  考虑地震作用后扩底锚栓的埋深规定

表16.4.3-2  考虑地震作用胶粘型锚栓的埋深规定

16.4.4  锚栓的最小边距cmin、临界边距ccr,N和群锚最小间距smin、临界间距scr,N应符合表16.4.4的规定。

表16.4.4  锚栓的边距和间距

16.4.5  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