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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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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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混凝土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牢《固性
3!.,1.2 加固后】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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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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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收缩应力、!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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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混凝土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
—3.1.7》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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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业主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3 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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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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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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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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