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64-2018 建标库

5.6  辅助能源系统

5.6.1  辅助能源设备与太阳能储热装置不宜设在同一容器内,太阳能宜作为预热热媒与辅助热源串联使用。

5.6.2  辅助能源的供热量应按无太阳能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6.3  辅助能源宜因地制宜进行选择,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分散-分散供热水系统宜采用电、燃气,集中-集中供热水系统应充分利用暖通动力的热源,当没有暖通动力的热源或不足时,宜采用城市热力管网、燃气、燃油、热泵等。

5.6.4  辅助能源的控制应在保证充分利用太阳能集热量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供热水方式,选择采用全日自动控制、定时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

5.6.5  辅助能源的水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种类及其供水水质、冷热水系统型式,选择采用直接加热或间接加热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