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瓜皮果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丢弃动物尸体;
    (三)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防洪堤、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
    (四)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屠宰禽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挖掘路面,绿化作业或者清理、维修管道、检查井、沟渠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人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二年。
第三十五条 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淘,防止阻塞、外溢;清理出的废弃物统一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