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42-2002 建标库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3.3.2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4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8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3.3.8的规定。

3.3.9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9的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表3.3.9  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3.3.10  铜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表3.3.10  铜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3.3.11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个。

        2  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3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12  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3.3.13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3.14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

        2  冷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4倍。

        3  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1.5倍。

        4  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

3.3.15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2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

        3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4  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5  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6  螺纹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7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应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8  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