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26-2010 建标库

5.8  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测量

5.8.1  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测量点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

5.8.2  测试声源应经计量校准,且在消声室内测得测试声源本身的语言传输指数值应等于或大于0.97。

5.8.3  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广播服务区应以广播分区为单位,分别进行测量;室内广播服务区每一个厅堂和每一个房间应分别测量。

      2  测量系统应按图5.8.3进行配置。

      3  测试声源应输出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测试信号。应调节测试声源的输出,并使广播传声器输入的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等于80dB。

      4  应调节公共广播系统增益,并使测量现场信噪比等于或大于15dB。

      5  每一个测量点应测量3次,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值。

5.8.4  当每一个被测广播服务区中有2/3以上(含2/3)的测量点的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值符合本规范表3.3.1相应等级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广播服务区的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