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测量
5.8.1 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测量点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
5.8.2 测试声源应经计量校准,且在消声室内测得测试声源本身的语言传输指数值应等于或大于0.97。
5.8.3 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广播服务区应以广播分区为单位,分别进行测量;室内广播服务区每一个厅堂和每一个房间应分别测量。
2 测量系统应按图5. 8. 3进行配置。
3 测试声源应输出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测试信号。应调节测试声源的输出,并使广播传声器输入的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等于80dB。
4 应调节公共广播系统增益,并使测量现场信噪比等于或大于15dB。
5 每一个测量点应测量3次,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值。
5.8.4 当每一个被测广播服务区中有2/3以上(含2/3)的测量点的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值符合本规范表3.3.1相应等级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广播服务区的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