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系统设备信噪比测量
5.7.1 系统设备信噪比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广播分区为单位,分别进行测量。
2 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输入测量信号。
3 应调节公共广播系统增益,使系统达到额定输出功率,并在广播区内任一个广播扬声器的输入端,测量广播扬声器输入信号的电平。
4 应按本规范图5.3.1,采用600Ω电阻置换公共广播系统设备输入端的粉红噪声信号发生器,在同一个广播扬声器的输入端,测量该广播区的本底噪声电平(A计权)。
5.7.2 系统设备信噪比测量结果的处理和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备信噪比应为广播扬声器输入信号的电平与本底噪声电平的分贝差。
2 当系统设备信噪比符合本规范表3.3.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时,应判定该被测广播服务区的系统设备信噪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