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3.4 》系统:构建
】
3.4.1 】 ,公共广播系统的用途!和等级应根据用【。户需要、系统—规,。模及投资等因素【确定
?
3—.4.2《 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无源终【端方式、有源终端】方式或无源》终端和有源终端【相结:合的方式构》。建
【3.4?.3 广》播分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紧急广播】系统的分区应与【。消防分区相》容,
《
? 2 大!厦可按楼层分区【场馆可按部》门,或功能块《分区走廊通道可按结!构分区?
! 3 管理部!门与公众场所宜分别!设区
?。
— 4 【 重:要部:门或广播扬》声器音量需》要由:现场人员调节—的场所宜单独设区】
,
】 5《 每一个分区内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宜:太大并?应同分区器的容【量相适应
】
3.《。4.4? 公共广播—系统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三】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可,由,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或广播前《。置放大器兼任
】
【 2 》 一级和二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宜,设,在监:控室:(,或机房)内监—控,主,机的性能应满足本规!。范第3?., 2:节的规定
!
, ? 3 必要时!可设置主《控中心和若干分【控中:心分控中《心可:为二:级,监控主机或》寻呼台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