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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系统构?建
【
3.4.—1 公共广播系】统的用途和等级应根!据用户需要、系统】规模及投《资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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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无源—终端方式、有—源终端方式或—无源终端和有源终端!相结合的方式构建
!
3.4】.3 广》播分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紧急广播》系统的分区》应与消?防分区?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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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厦,可,按楼层分区场馆【可按部门或功能【块分区走《廊通道可《按,结构分区
》
》 , 《 3: 管理部门—与公众?场所宜分别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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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要—部门或广播》扬声器?音,量需要由《现场人员调节的场所!宜,单独设区《
:
】 5? 每一个分区【内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宜太》大并应同分区器的】容量:相适:应
》
3.4.4 】 ,。公,共广播系《统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三!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可由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或广播前置》。放大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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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一级和?二,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宜设在监控室(或】机房)内监控—主机的性能》应满足本规范—。第3. 《2节的规定
】。。
【 3 》必,。要,时可设置主》控中心和若干分控中!心分控中心可为二级!监控主机或寻—呼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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