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 系】。。统构建
】
3.4—.1: 公共广播系统】的用途和等级应根据!用户需要、系统【规模:及投资等因素—确定
3!.4.2 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无源?终端方?式、有源《终,端方式或无》源,终端:和有源?终端相结合的方式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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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广播分》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紧急—广播系统的分区应】与消防?分区相容
【
— ?2 大厦可按楼层!分区场馆可按部门】或功能块分区走廊】通道可按结》构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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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管理部门【与公众?场所宜分别设—区
! 4 【重要部门或广—播扬声器音量—需要由现场人员调】节的场所宜单独【设区
! ?。 5 每—一个分区《内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宜太大并应同分区】器,的,容量相适《应,
:。
3.—4.4 公共广】播系统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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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可由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或广播】前置放大器兼任
】
【。。 ? 2 一级和二】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宜》设在监控室(—或机房)内》监控主?机,的性能应满足—本规范第3》.,。 2:节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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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必要?时可设置《主控中心和若干分控!中心分控中心可【为二:级监控?主机或寻呼台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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