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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路线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 ,。 ? 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尚未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以及—对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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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二)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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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四)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五》)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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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公路路肩【边,缘之外填土影响公路!排水:;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九条 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涉路施工许可涉】及不同?公路管理机》构均有管理》权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任何一个】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公路管理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决定
》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巡查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相互通报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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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单位、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省【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或,者变更应当与相邻省!。(区、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相】衔接
》 ? ,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准确、完》好、易于识别交通】标志:、标线?缺失、损毁、不易】识别或者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确需》调整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公》路交付使《用后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事故!频发等特定公路路】段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完善相—关限速标志;在【高速公?路,。特殊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应】当采取逐级限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 :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方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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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在】没有新路替》代的情况《下,原公路部分路段的编!号,、桩号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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