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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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
第】十五条 珍稀濒【危湿地物种集中分布!地、湿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等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十六条 对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湿地【公园
! (一)符合—湿地保护《规划;?
,
, : ,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
【 (三)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
《 ? (四)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 : :。(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文:化,价值;?
》 (六)具【有生态展示、生态旅!游等:功能
》 第十七条 设立国!。家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
【。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在省重要湿—地范:围内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视频资料及生物【多样性报《告等相关资》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湿地保护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
】 市州】、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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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但!面,。。积,较小、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条件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根,据不同功能可以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
! 在湿地公【园的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内进行商业和公】益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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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 ?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 ?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丧失湿地生态功能】的批:准,命名的部《门应当?撤销其?湿地公?园的命名
》。
第二十二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
,
,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三)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 (四)!。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
! (五》)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
》 : (六)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 (—。。七)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
? 《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进行:旅游、动植》物产品生产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破坏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退《化的湿地采》取,封育、退耕、—禁牧、限牧、禁渔】、限渔、截污—、,补水等措施进行恢】复
】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污水处—理等单位和机构建设!人工湿地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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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案并采!取,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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