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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控制总《量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明,确企业排放指标【来源 —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量指标?内平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 : ? ,   ?大气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域不得》实施总?量调剂 》 第三十五条 】通过减量替》代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十:六条 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和?行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和!行业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