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7.2.1 聚合物乳液的质量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聚合物乳液的质量
7.2.2 配制聚合物水泥砂浆时,应选用已经添加助剂的阳离子氯丁胶乳、聚丙烯酸酯乳液或环氧乳液。
7.2.3 配制聚合物水泥砂浆的水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氯丁胶乳水泥砂浆中的水泥应选用标号为P.O 3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标号为P.Ⅰ 42.5和P.Ⅱ 42.5的硅酸盐水泥。
2 聚丙烯酸乳液水泥砂浆中的水泥应选用标号为P.O 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标号为P.Ⅰ 42.5和P.Ⅱ 42.5的硅酸盐水泥。
3 环氧乳液水泥砂浆中的水泥应选用标号为P.O 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标号为42.5的硫铝酸盐水泥。
7.2.4 聚合物水泥砂浆的细骨料应采用石英砂或河砂。砂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细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细骨料的颗粒级配
注:细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涂层厚度或灰缝宽度的1/3。
7.2.5 聚合物水泥砂浆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 聚合物水泥砂浆制成品的质量
7.2.6 聚合物水泥砂浆原材料和制成品质量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