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2-2014 建标库

5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所列树脂应包括环氧树脂、乙烯基酯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呋喃树脂和酚醛树脂。树脂类防腐蚀工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树脂胶料铺衬的纤维增强塑料整体面层。

    2  树脂稀胶泥、砂浆、细石混凝土、自流平和玻璃鳞片胶泥制作的整体面层。

5.1.2  施工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施工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允许的施工环境温度。

5.1.3  当酚醛树脂采用苯磺酰氯固化剂时,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7℃。

5.1.4  当采用低温施工型呋喃树脂时,施工和养护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树脂砂浆整体面层的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0℃。

5.1.5  当采用呋喃树脂或酚醛树脂进行防腐蚀施工时,在基层表面应采用环氧树脂胶料、乙烯基酯树脂胶料、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料或纤维增强塑料做隔离层。

5.1.6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应经试验选定适宜的施工配合比并确定施工操作方法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5.1.7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各层之间的施工间隔时间,应根据树脂的固化特性和环境条件确定。

5.1.8  施工中严禁使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

5.1.9  在施工及养护期间,应采取通风,防尘、防水、防火、防曝晒等措施。

5.1.10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不得与其他工种交叉进行。

5.1.11  树脂、固化剂、稀释剂等材料应密闭贮存在阴凉、干燥的通风处。纤维增强材料、粉料等材料均应防潮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