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坑、池
5.9.1 参见本规范第4.1.14条的条文说明。
5.9.2 坑、池坐落在结构底板之上,坑、池内防水层应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浆用多层抹压法施工。受振动作用时,内部应设卷材或涂料防水层;坑、池外防水层应与结构底板防水层相同并保持连续。
5.9.3 坑、池、储水库内部防水层完成后必须进行蓄水试验。检查池壁和池底的抗渗质量。蓄水至设计水深进行渗水量测定时,可采用水位标尺测定;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
5.9.4 参见本规范第4.1.17条和第4.1.18条的条文说明。
5.9.5 地下工程坑、池底部的混凝土必须具有一定的厚度,才能抵抗地下水的渗透。原规范规定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防水效果明显。本条规定了当混凝土厚度小于250mm时,应将局部底板相应降低,保证混凝土厚度不小于250mm;同时,底板的防水层应与结构主体防水层保持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