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6-2012 建标库

7.2  主控项目

7.2.1  木材的防腐、防虫及防火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药剂,以及防腐处理的效果,即载药量和透入度要求,与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和耐火等级密切相关,如有差错,轻则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和使用功能,重则影响结构的安全。防腐药剂使用不当,还会危及健康。因此严格要求所使用的药剂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防腐处理木材载药量和透入度合格检验报告。如果不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则应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载药量和透入度合格的防腐处理木材,方可工程应用。检验木材载药量时,应对每批处理的木材随机抽取20块并各取一个直径为5mm~10mm的芯样。当木材厚度小于等于50mm时,取样深度为15mm(即芯样长度为15mm);厚度大于50mm时,取样深度为25mm。对透入度的检验,同样在每批防护处理的木材中随机抽取20块并各取一个芯样,但取样深度应超过附录K对应各表规定的透入度。载药量和透入度的检验方法应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的有关规定进行。

7.2.2  在具备防腐处理木材载药量和透入度合格检验报告的前提下,本条通过规定对透入度进行见证检验,验证产品质量。

7.2.3  保持木构件良好的通风条件,不直接接触土壤、混凝土、砖墙等,以免水或湿气侵入,是保证木构件耐久性的必要环境条件,本条各款是木结构防护构造措施的基本施工质量要求。

7.2.4  使用不同的防火涂料达到相同的耐火极限,要求有不同的涂层厚度,故涂层厚度不应小于防火涂料说明书(经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定。

7.2.5  木构件表面覆盖石膏板可提高耐火性能,但石膏板有防火石膏板和普通石膏板之分,为改善木构件的耐火性能必须用防火石膏板,并应有合格证书。

7.2.6  为防止烟道火星窜出或烟道外壁温度过高而引燃木构件材料所作的相关规定。

7.2.7  尽量少使用易燃材料有利于防火,故对这些材料的防火性能作出了规定,与《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一致。难燃性B1标准见《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

7.2.8  本条系对木结构房屋内电源线敷设作出的规定,参照上海市政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有关规定制定。

7.2.9  对高温管道穿越木结构构件或敷设的规定,与《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