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一般项目
7.3.1 经防护处理的木构件,其防护层有损伤或因局部加工而造成防护层缺损时,应进行修补。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7.3.2 墙体和顶棚采用石膏板(防火或普通石膏板)作覆面板并兼作防火材料时,紧固件(钉子或木螺钉)贯入构件的深度不应小于表7.3.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交接报告。
7.3.3 木结构外墙的防护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7.3.4 楼盖、楼梯、顶棚以及墙体内最小边长超过25mm的空腔,其贯通的竖向高度超过3m,水平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置防火隔断。天花板、屋顶空间,以及未占用的阁楼空间所形成的隐蔽空间面积超过300m2,或长边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防火隔断,并应分隔成隐蔽空间。防火隔断应采用下列材料:
1 厚度不小于40mm的规格材。
2 厚度不小于20mm且由钉交错钉合的双层木板。
3 厚度不小于12mm的石膏板、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
4 厚度不小于0.4mm的薄钢板。
5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筋混凝土板。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