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6-2012 建标库

7.3  一般项目

7.3.1  经防护处理的木构件,其防护层有损伤或因局部加工而造成防护层缺损时,应进行修补。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7.3.2  墙体和顶棚采用石膏板(防火或普通石膏板)作覆面板并兼作防火材料时,紧固件(钉子或木螺钉)贯入构件的深度不应小于表7.3.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交接报告。

7.3.3  木结构外墙的防护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7.3.4  楼盖、楼梯、顶棚以及墙体内最小边长超过25mm的空腔,其贯通的竖向高度超过3m,水平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置防火隔断。天花板、屋顶空间,以及未占用的阁楼空间所形成的隐蔽空间面积超过300m2,或长边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防火隔断,并应分隔成隐蔽空间。防火隔断应采用下列材料:

    1  厚度不小于40mm的规格材。

    2  厚度不小于20mm且由钉交错钉合的双层木板。

    3  厚度不小于12mm的石膏板、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

    4  厚度不小于0.4mm的薄钢板。

    5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筋混凝土板。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