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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项目
】
5.3.1 !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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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
2! 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不,得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在》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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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要求为C级!的构件截面可—允许层板有错—位(图5.》3.1)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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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 检验方【。法厚薄规(塞—尺,),、量器、《目,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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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3.2【 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
: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
检验方!法角尺、《钢尺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
5.3.3 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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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3~4.3—.,5条的规《定
】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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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胶合木结构—安,装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2的规定!
】 检查数量过程】控制检验批全数分】项验收?抽取总数10%复】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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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