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主控项目
5.2.1 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丈量。
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证明文件对照。
5.2.3 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层板类别、树种组合、构件截面组坯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F。
5.2.4 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层板厚度不应大于R/125(R为曲率半径)。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钢尺丈量。
5.2.5 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层板间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5.2.6 钢材、焊条、螺栓、螺帽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2.6~4.2.8条的规定。
5.2.7 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