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一般项目
4.3.1 各种原木、方木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1。
4.3.2 齿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双齿连接,第一齿顶点应位于上、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应位于上弦杆轴线与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承压面应比第一齿承压面至少深20mm。
2 承压面应平整,局部隙缝不应超过1mm,非承压面应留外口约5mm的楔形缝隙。
3 桁架支座处齿连接的保险螺栓应垂直于上弦杆轴线,木腹杆与上、下弦杆间应有扒钉扣紧。
4 桁架端支座垫木的中心线,方木桁架应通过上、下弦杆净截面中心线的交点;原木桁架则应通过上、下弦杆毛截面中心线的交点。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3.3 螺栓连接(含受拉接头)的螺栓数目、排列方式、间距、边距和端距,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栓杆直径。
2 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 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3.4 钉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钉的排列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钉紧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超过1mm,钉帽应与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
3 钉孔周围不应有木材被胀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3.5 木构件受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应采用承压面垂直于构件轴线的双盖板连接(平接头),两侧盖板厚度均不应小于对接构件宽度的50%,高度应与对接构件高度一致。承压面应锯平并彼此顶紧,局部缝隙不应超过1mm。螺栓直径、数量、排列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3.6 木桁架、梁及柱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2。
4.3.7 屋面木构架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3.8 屋盖结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丈量实物,检查交接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