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6-2012 建标库

4.2  主控项目

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丈量。

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

4.2.3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4.2.3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3株(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A。

4.2.4  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B。

4.2.5  各类构件制作时及构件进场时木材的平均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  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4.2.6  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GB2975、《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6397和《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

4.2.7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的有关规定,型号应与所用钢材匹配,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4.2.8  螺栓、螺帽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5780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4.2.9  圆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一般用途圆钢钉》YB/T5002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规定钉子的抗弯屈服强度时,应作钉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规格圆钉随机抽取10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强度见证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2.10  圆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圆钢拉杆应平直,接头应采用双面绑条焊。绑条直径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75%,在接头一侧的长度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4倍。焊脚高度和焊缝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螺帽下垫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本规范第4.3.3条第2款的要求。

    3  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桁架主要受拉腹杆、蹬式节点拉杆及螺栓直径大于20mm时,均应采用双螺帽自锁。受拉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2.11  承重钢构件中,节点焊缝焊脚高度不得小于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三级,-30℃以下工作的受拉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部受力焊缝。

    检验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8l的有关规定检查,并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2.12  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2.13  木桁架支座节点的齿连接,端部木材不应有腐朽、开裂和斜纹等缺陷,剪切面不应位于木材髓心侧;螺栓连接的受拉接头,连接区段木材及连接板均应采用Ⅰa等材,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其他螺栓连接接头也应避开木材腐朽、裂缝、斜纹和松节等缺陷部位。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

4.2.14  在抗震设防区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2.14)。柱与屋架下弦应有暗榫,并应用U形铁连接。桁架木腹杆与上弦杆连接处的扒钉应改用螺栓压紧承压面,与下弦连接处则应采用双面扒钉。

    2  屋面两侧应对称斜向放檩条,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3  檩条与屋架上弦应用螺栓连接,双脊檩应互相拉结。

    4  柱与基础间应有预埋的角钢连接,并应用螺栓固定。

    5  木屋盖房屋,节点处檩条应固定在山墙及内横墙的卧梁埋件上,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有螺栓可靠锚固。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