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  预付款

    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据此,本节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若干事项:

        (1)预付款的用途: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以及组织施工人员进场。预付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2)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包工包料的工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下同)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的30%。

        (3)预付款的支付前提: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4)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5)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后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7)预付款保函的期限: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