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6.2  编制与复核

6.2.2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6.2.3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和原则。

6.2.4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投标报价的原则。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6.2.5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6.2.6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不能改变,更不能制订,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

6.2.7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6.2.8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