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6  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章,本规范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1.4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1.5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条依据这一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