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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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表示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的名称及其相应数量和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明细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在工程发承包的不同阶段对工程量清单的进一步具体化。

2.0.10  “工程成本”,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发生费用,还有按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金。所有这些,构成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成本。

2.0.11  “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0.12  “总价合同”是以施工图纸、规范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和要求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如下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等。

2.0.14  “工程造价信息”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搜集、整理、测算并发布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工程造价中的价格信息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也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2.0.15  “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主要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指数,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等。

2.0.16  “工程变更”,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2.0.17  “工程量偏差”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

2.0.21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2.0.24  “现场签证”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的费用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事项不符的情况,由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并予以签字确认的证明。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赔偿费”是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从而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

2.0.27  “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包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服的,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风、雨、雪、洪、震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2.0.28  “工程设备”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包括《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定义的建筑设备。

2.0.29  “缺陷责任期”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整理。

2.0.33  “企业定额”专指施工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编制的完成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使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2.0.36  “发包人”有时也称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招标发包中,又被称为招标人。

2.0.37  “承包人”有时也称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中标后称为中标人。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2.0.39  “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批准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0.40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如国家现行计量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2.0.42  “总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单位,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2.0.43  “工程计量”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正确的计量是支付的前提。

2.0.44  “工程结算”分为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组成。

2.0.45~2.0.51  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投标价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签约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施工所需材料的采购以及组织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进度款”是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付款周期内对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又称期中结算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发承包双方提出和确认的行为。

    “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已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包括工程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