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A.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A.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  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A.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A.1.5  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