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