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97-2019 建标库

5  监测点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受力及变形关键点和特征点上,并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

    5.1.2  监测点的布置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且便于监测、易于保护。

    5.1.3  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监测断面上。

    5.1.4  监测标志应稳固可靠、标示清晰。

5.2  基坑及支护结构

    5.2.1  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各侧边中部、阳角处、邻近被保护对象的部位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5.2.2  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60m,每侧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测斜管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设在围护墙体内的测斜管,布置深度宜与围护墙入土深度相同;

        2  埋设在土体中的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的土体或岩体中。

    5.2.3  围护墙内力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布置在设计计算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4m且在设计计算弯矩极值处应布置监测点,每一监测点沿垂直于围护墙方向对称放置的应力计不应少于1对。

    5.2.4  支撑轴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宜设置在支撑设计计算内力较大、基坑阳角处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

        2  每层支撑的轴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宜在竖向保持一致;

        3  钢支撑的监测断面宜选择在支撑的端头或两支点间1/3部位,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断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

        4  每个监测点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的测试要求。

    5.2.5  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立柱的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设计计算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每个截面传感器埋设不应少于4个。

    5.2.6  锚杆轴力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选择在设计计算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侧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内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且基坑每边不应少于1根。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5.2.7  坑底隆起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断面布置,断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断面数量不宜少于2个;

        2  同一断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宜少于3个;

        3  监测标志宜埋入坑底以下20cm~30cm。

    5.2.8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2  在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的监测断面不宜少于2个,竖向布置上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宜加密;

        3  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土布设的测点不应少于1个,且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5.2.9  孔隙水压力监测断面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竖向布置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个。

    5.2.10  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深井降水时,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帷幕时,宜布置在截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3  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  在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以上(含2个)含水层时,宜分层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

        5  岩体基坑地下水监测点宜布置在出水点和可能滑面部位;

        6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5.3  基坑周边环境

    5.3.1  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5.3.2  当基坑邻近轨道交通、高架道路、隧道、原水引水、合流污水、重要管线、重要文物和设施、近现代优秀建筑等重要保护对象时,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5.3.3  周边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根~3根柱的柱基或柱子上,且每侧外墙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2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  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  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6  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

    5.3.4  周边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5.3.5  周边建筑倾斜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2  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3  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3.3条的规定。

    5.3.6  周边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应至少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5.3.7  周边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质、尺寸、接口形式及现状等情况,综合确定监测点布置和埋设方法,应对重要的、距离基坑近的、抗变形能力差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2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折点、变坡点、变径点等特征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向基坑边缘以外延伸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

        3  供水、煤气、供热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也可利用窨井、阀门、抽气口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5.3.8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断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断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断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3.10  周边环境爆破振动监测点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结构特征、距离爆源的远近等布置。对于同一类型的保护对象,监测点宜选择在距离爆源最近、结构性状最弱的保护对象上。当因地质、地形等情况,爆破对较远处保护对象可能产生更大危害时,应增加监测点。监测点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基础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