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监测点布置
【
】
5.1 一般】规定
》
!5.1?.,1, 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受力及【变形关键点和特征】点,上并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
《
】5.1.2 监测!点的布置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且便》于监测、《易于保护
》
— 5.1.3 ! 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监测断面上
!。
5.!1.4 《 监测标志应稳【固可靠、标示清晰】
《
《5.2 基坑及支!护,结构
!
5.2.!1 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各侧边中【部、阳角处、邻近】被保护对象的部位】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 5.2.2! 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60—m每侧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测斜管》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埋设在围护墙体】内的:测斜管布置深—度宜与围护墙—入土深?度相同;《。
?。
》 2 !埋设在土体中的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的土体或岩!。体中
】 5.2.3!。。 围护《墙内力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布置在设【计计算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4m且—在设计计算弯—矩极值?处应布置监测—点每一监测点沿【垂,直,于围:护墙:方向对称放》置的应力计不应少于!1对
!。 5.2.4 ! 支:撑轴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宜设置在!支撑设?计计算内力较大、基!坑阳角处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
—
: 》 2 每层【。。支,撑的轴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宜在竖向—保持一致《;
! , 《 ,3, 钢?支撑的监《测,断面宜选择在支撑】的端头或两支—点,间1/3部位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断】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
》
,
】 4 》每个监测点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的测试要求
】
5】.2:.5 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立柱:的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设计计算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每《个截面传感器埋设不!应少于4个
—
:
《 , 5.《2.6 锚杆轴】力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选择在】设计计算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侧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内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且基坑每边!不,应少于1根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
5】。.2.7《 坑底隆起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断面—布置:断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断面数量不》宜少于2个;—
】 《 2 《 同一断《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宜【。少于3个;
【
】 ? ,3 监测标志宜埋!。。入坑底以下2—0c:m~30《cm
】 , 5.2—.8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 2 ! 在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的监测断》面不宜少于2—个竖向布置上—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宜加密;
【
! , 3 》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土布设的测点不应少!于1个且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
— 5.2.9 【 孔隙水压力—监测断面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竖:向布置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个
!。
,
5】.2:.10 》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采用深井降!水时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
》 ? 2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帷幕时—。宜布置在截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
《。
《 : : 3 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
? 4】 在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以上(含2》个)含水层时宜【分层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
】
】 5 岩体基】坑地下水《监测点宜布》置在出水点和可【能滑:面部位;
!
, ?。 6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
5.3【 ,。 基坑周边环—境
【
5.3!。.,1 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
—5.3.2 【当基坑?邻,近,轨道交通、高架道路!、隧道、《原水引水、合—流污水、《重要管?线、重要《文物和?设施、?。近现代优秀建筑等】重要保护对象时【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
?
《 5.3.3 】 周边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根~3根柱的】柱基或柱《。子上且每侧外墙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
?
— 2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
】 《 3 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
? 【4 :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
— , 5 】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
》 6】 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
—
?
, 5.3.4! , 周:边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
5!.,3.5 周边【建筑倾斜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 2 !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
:。
】 3 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3.—3条的规定
—
【。 , 5:.,3.6 周边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应:至少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
,
【 5.?3.:。。7 周边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质、!尺寸、接口》形式及现状等情【况综合确定监测点】。布置和埋设方法应】对重要?的,、距离基坑近的【、抗:。。变形能力《差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 2 !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折点、【变坡点、变径点等】特征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向基坑?边缘以外延伸—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
!
! 3 ? 供水、《煤气:、供热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也可利用窨!井、阀门、抽—气口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
,
5【.,3.8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断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断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断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
— 5.3.9 !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
:
》。 5.3》。.10 周—。边环境爆破振动监】测点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结构!特征、距《离,爆源的?远近等布置对—于同一?类型的保护对象监】测点宜选择在距【离爆源最《近,、结构性状最弱的保!护对:象上当因地质、【地形等情况》爆破对较《远处保?护对象可能》产,生更大危害时应【增加:监测点监测点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基础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