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通电:试运行及测量
】
【
7.1 通【电试运?行
】。
7.1.1— 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时应检查《。下,列,内容
—
,
? :1 灯具控制回】路与照明配电箱的回!。。路标识应一致;
!
《 : 2 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
! 《3 风扇运转应】正常;
【
4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动《作准确
》
:
,
7.1.》2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
》7.1.3》 ,。 有:自控要求的照—明工程应先进行就地!分组控制试》。验后:进行单位工程自动控!制,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
,
7.1.4! 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后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