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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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质!量验收
—
《
,3.2.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
《 2 一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点)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要求的项目】每项:抽检:的点数中不低于【80%的《实测值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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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
3.《2.2 《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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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
3?.2:.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验?收合格的规定—;
《
2】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
3.《2.4 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
?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
,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
—
4】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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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当检验批!的防腐蚀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
—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
: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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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返修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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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3.2.7 — ,凡现场抽样的性能】检验及复验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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