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 【 施工质量验收
!
《
3?.2.?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 2 —一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点》)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要求?的项目每项抽检的点!数中不低于80%】的实:测值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
— , ,3 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
,
3.2.2 】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
,
《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
《3,.2.3 》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验收合格的规定【;
?
— 2?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
3《.2.4《 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
】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
!。。 4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
》。
3.2.】5, 当检验批的【防腐蚀?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
3 】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4 经返修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
:3.2.6》 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
,
3《.2.7《 , 凡现场抽样的性】能检验及复验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