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2,  施工质》量验收 ! , 3:.,2.1 《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2  一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点)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要求的—项目每项抽检的点数!。中不低于80%【的实测值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 3  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 ?   ?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3 :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验—收合格的规定—。;  】   2 》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 ? 3.2.4—  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 !     2 】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    ! 4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 《 : 3.2.5  当!检验批的《防腐蚀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    】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     3 !。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    — 4 ? 经返?修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6  》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 3:.2.7  —。凡,现场抽?样的性能检验—及,复验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