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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质》量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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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2 一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点)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要求的—项目每项抽检的点数!。中不低于80%【的实测值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 3 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
?
?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3 :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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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验—收合格的规定—。;
】 2 》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
?
3.2.4— 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
!
2 】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
! 4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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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当!检验批的《防腐蚀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
】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
3 !。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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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经返?修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6 》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
3:.2.7 —。凡,现场抽?样的性能检验—及,复验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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