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94-2011 建标库

7.3      

7.3.1  本条是吸取国内扑救火灾爆炸事故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教训而制定。泄漏的可燃酒液一旦流出厂区或排向库区,有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本条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置事故存液池、消防废水储水池等设施,确保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不直接排至厂外和库区。

     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应设的防火堤和不燃烧体隔堤。

7.3.2  本条规定了事故存液池的设置要求。在储罐区、酒库外设事故存液池,可把流出的液体引至罐区、库区以外集存或燃烧,较滞留在防火堤、库内更利于处置。但应注意设置存液池需具备一定的地形条件,导液沟应能重力自流。事故存液池的排水设施应在排放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池外,不应排入雨水管和自然水体中,并应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7.3.3  本条规定了排水设计应考虑泄漏酒液、燃烧酒液和消防废水的排放。曾有观点认为燃烧的酒淌入密闭管道或地沟可能发生爆炸。事实上,当密闭管道(地沟)处于满排放状态时,由于缺氧,燃烧将被窒息,不可能发生爆炸。在排放出口设置水封设施,问题则完全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