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我国是酒类生产、消费大国,有着悠久的酿酒历史和源远流长的酒文化,酒类行业对经济社会、人民生活的影响广泛而深远。
近年来,酒厂生产规模迅速扩大,昔日小作坊式的手工生产为机械化、半机械化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所取代,但目前国内外尚无专门的酒厂防火技术规范,酒厂的防火防爆技术仍然停滞在小作坊式的手工生产阶段,加之管理不严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酒厂火灾尤其是白酒厂火灾时有发生,且后果十分严重,成为影响酒类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仅1985年到1990年的6年间,在我国最重要的白酒产区川黔两省就发生白酒火灾27起,死伤48人。2005年8月4日四川某酒厂在向酒罐注酒作业过程中因静电放电引发白酒蒸气爆炸,死亡6人,重伤1人(送医后不治死亡)。泄漏的白酒和扑救火灾的泡沫液及消防用水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保障酒厂的消防安全是酒类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防止酒厂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截至2009年,全国有白酒生产企业18000余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200余家,实现年产量706.93万吨,主营业务收入1858亿元,利税总额457亿元;有规模以上啤酒生产企业510余家,实现年产量4236.38万吨(居世界第一),主营业务收入1143亿元,利税总额232亿元;有葡萄酒(含白兰地)生产企业600余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40余家,实现年产量96.96万吨,主营业务收入222亿元,利税总额48亿元;有黄酒生产企业700余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00余家,实现年产量106.29万吨,主营业务收入75亿元,利税总额12亿元。这四类酒的工业总产值、利税总额分别占全国饮料酒厂的97.3%、98.0%。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先后对我国主要酒类品种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的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调研,针对我国主要酒类品种确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他饮料酒(如果酒、中药泡酒等)产量较小,生产、储存与上述主要酒类相似,可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适用于食用酒精厂的防火设计,主要是考虑一些新型白酒以食用酒精为基础酒进行调配,在其酿造过程中会涉及食用酒精的生产、储存、勾兑等环节。
自然洞酒库是利用天然洞穴储存酒,受地形和环境影响较大,出口少、洞身长、面积容积大,且多数情况下不能进行改造,目前没有可供借鉴的防火防爆技术和成熟的经验,一旦发生火灾,很难扑救。这类自然洞酒库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专家论证,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