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94-2011 建标库

4.2  防火间距

4.2.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  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3  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设置在山地的储罐区,当设置事故存液池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2.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4  供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专用的酒泵房或酒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酒泵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4.2.5  事故存液池与相邻建筑、储罐区、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其有效容积对应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固定顶储罐的要求执行。

4.2.6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构)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酒厂内不同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