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0.1 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物品储存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4 白酒、白兰地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勾兑、灌装、包装、成品暂存等生产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生产联合厂房内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面积增加至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