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工程质量验收
11.2.1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质量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检验批的验收与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
11.2.2 工程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2.3 筒仓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结构实体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为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结构构件及部位。承重墙、柱、仓底及内部结构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筒体部分还应进行钢筋规格、间距的实体检验。根据设计要求、工程实际需要或合同约定,也可增加其他检验项目。
3 混凝土强度宜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也可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检验依据,其留置、养护和检验评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4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5 筒体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同条件试件的留置和筒体钢筋实体检验项目的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性判定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 当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合格或钢筋实体检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结构检测。
11.2.4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设计变更文件及竣工图文件;
2 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试报告;粮食和食品行业筒仓的卫生合格证明文件和工程材料有害物、污染物含量的检验、复试报告;
3 地基验槽记录、地基与基础检测报告;
4 施工检验试验报告、工艺测试报告;
5 涉及工程施工内容的分类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钢结构工程检测报告;
8 中间交接验收记录、专项工程验收记录;
9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10 使用功能检验及功能抽查测试资料;
11 变形观测记录;
1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3 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4 工程竣工报告;
15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管理资料;
16 工程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资料;
1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2.5 筒仓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编制、收集,及时审查归档,按工程技术资料相关标准分类整理、分卷编目,工程验收后及时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