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工程质量验收
11.1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1.1.1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质量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11.1.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群仓工程中的独立筒仓、单组联体筒仓可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仓中仓和排仓应按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11.1.3 筒仓内衬工程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检查项目应参照本规范第5.6.2~第5.6.8条、第6.3.2~第6.3.5条和具体工程的专项技术标准执行。
2 工序验收应按工程部位和施工段划分检验批。漏斗、仓壁及其他部位应分别划分检验批,群仓和排仓的每个仓体单元应独立划分检验批。
3 金属板内衬、钢轨内衬等与主体结构同步一体化施工时,金属类内衬安装应单独划分分项工程;当填充混凝土与主体结构混凝土同时浇筑时,填充混凝土作为主体结构验收。
11.1.4 筒体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筒仓体应单独划分检验批。大直径筒仓、联体筒仓应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采用滑模工艺施工时,每一个工作日的滑升区段且不超过3m的滑升高度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采用除滑模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施工时,应按一次支设模板高度划分检验批。
4 在筒体配筋变化处,宜按配筋区段分别划分检验批。
11.1.5 涉及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的加工件、预埋件应分类和分批次进行制作质量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