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系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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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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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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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按本规》范表B.《0.4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 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 2 》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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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系统?组件和泡沫液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泡沫液现》场取样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 4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
? , 5 》。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7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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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7.1.4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9条列出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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