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系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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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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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
7.1.—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按本规范》表B.?0.4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1 》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
2 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
《 3 —系统组件《和泡沫液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泡沫液《现场取样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
】。4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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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 6 ?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7?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7.1.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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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9条列?出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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