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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 》 ,。第二:十三条 河道治理与!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趸【船等浮动设施的运】营应当?遵守: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规定 【 , ,    在汛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河道涉水安全】的规定并服从工作】人员劝?导,防止被困、》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 第二十六》条 河道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     !在河道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   因河道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河:道,因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河道整治、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需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的依法办理并给予】补偿   】  河道修堤筑坝】取土应?当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 , 第二十八【条 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外观风》貌应当体现黄河历史!文化特色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以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河道》安全畅通 —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湟水(—含大通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工程建设《活,动影响水文》。监,测、河?道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并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造成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增加的—。还应当?。按照实?际增加的成本予以补!偿;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扩建?、拆除原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所?需,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秆作物; !    (四)设置!拦河:渔具;   !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蔬菜废—弃物:、,垃圾等; 】  : ,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 :     (—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河道为边界】或者跨县(区)河道!的治理与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位于边界的河道和!水,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事协:。议实行联防联控制度!; ?     (【二):在,跨县(区)的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各!方协议上游不得【扩大排水下》游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    (》三,)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异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