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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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河道】治理与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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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趸,船等浮动设施的运营!。应,当遵守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规定—
》 在汛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河道涉—水安全的规定并服从!工,作人员劝导防止被困!、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河道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
? 《 在河道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
因河!道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河道因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河道整—治、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需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的【依法办?理并:给予补偿《
— 河道修堤筑坝】取,土应当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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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外观风】貌应当体《现黄河?历史文?化特色?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以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河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湟水(含大通【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工程建】设活动影响水—文监测?、河道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并?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造成!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增加的还应!。当按:照实际增加》的,。成,本予以补偿》;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扩—建、拆除原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所?需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秆作—物;
《 (【四)设置拦河渔具;!
? ,。 :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蔬菜废弃!物、垃?。圾等;
— ?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
— (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河道《为边界或者跨县(】区)河道的治理与】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位于边界的—河道和水《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事协议实行—联防联控制度;
! 》 (:二)在跨县(—区)的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各方】协,议上游不得扩大排】水下游?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 (三)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异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