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河,道治理与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趸船等浮动设施!的运营应当遵—守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规!定,
》。 在汛》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河》道涉水安全的规定并!服从工作人员劝导防!止被困、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 第二十六—条 河?道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
— 》 在河道《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 —因河道?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河道因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河道整治、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需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的:依,法办:理并给予补偿
【
【河道:修堤筑?坝取:。土应:当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
【 第二《十八条 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外观风《貌应当体现黄河【历史文化特》色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以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河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湟水(含《大通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工:程建设活《动影响水文监测、】河道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并—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造成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增加的还!应当按照实际增加的!成本予以补》偿;: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扩建、拆—除原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所,需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蔬菜》废弃物、垃圾等;】
?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
? (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河道为?边界或?者跨县(区)河道】的治理与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位于边界的河道!和水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事协议实《行联防联控》制度:;,
: , (二)】在跨:县(区)的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各方协议】上游不得扩大—排水下?游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 (三)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异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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