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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 ? : 第二十三条 【河道治理与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趸船:等,浮,动设施的运营应当】遵守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规【定 ? ,。 , ,   在汛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河道】涉水安?全的规定并服从工】作人员劝导防止被困!、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河道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     !在河道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     因河】道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河?道因: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河【道整:治、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需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的依法—办,理并给予补偿 【 :。  :   河道修堤筑】坝取土应《当,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 《。 第二十八》条 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外观风貌应!当体现黄《河历:。史文化特色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以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河道安【全畅通 》 ,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湟水(含》大通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工程建》设活动?。影响水文《监测、河道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并!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造成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增加的《还应当按照实—际增加的成本予以补!偿;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扩建、拆除原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所需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秆作物; —   》  (?四)设置拦河—渔具; 》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蔬菜废!弃物、?垃圾等; 】  :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 :     (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河道为边界》或者跨县(区)河】道的治?理,与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位于边界的】河道和水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事《协议实行《联防:联控制度; —。 ?    (二—)在跨县(区—)的:。。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各】方协议上游》不得扩?大排水?下,游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  (三)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异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