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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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整治、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上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三条 编制河—道整治规《划应当?遵循河道演变规律】满足兴利除害要【求
? , 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湿地等【规划应当与河—道整治规划相—。衔,接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十四》条 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依?法,划定的?外缘:边界:线、临水边》界线和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且不得【。擅自更改因公共利】益,。、河道?管理:等确需更《改的调整的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以《及与堤防的》。安全距离等》内容: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航道、《海事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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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道采砂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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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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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按照河道名录—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公!开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信息界《桩损毁或者公示牌】内容变动、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示牌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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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港口、—码头岸?线设置与航运有关】的趸船等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防洪总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时应当事先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港【口、码?头岸线之外禁止【。设置侵占河道、【影响防洪安全—。的趸船?等浮动设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浮动】。。设施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河》道,水生态保护建设【相应的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防止河道断流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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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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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河道内的生物物种!、植被恢《复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和历史文化遗!址、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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