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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整治、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上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三,条 编制河道整治】。规划:应当遵循河道演变】规律满足兴利—除害要?求
《。 》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湿地等规划应当【与河:道整治规《划相:衔接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十四:条 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依法划定的外缘边】界线、临水边界线和!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且不得擅自!更改因公《共利益、河》道管理等确需更【改的调?整,的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以及与堤!。防的安全《。距离等?内容
《 :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航道》、海事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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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 ?。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按—照河道名录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公开!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信息界桩损毁或】者公示牌《内,容变动、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示牌
!。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洁工作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港口、码头岸线设置!与航运?有关的趸《船等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防洪总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时应当事先》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港口?、码头岸线之外禁止!设置侵占河道、【影响防洪安》。。全的趸船等浮—。动设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浮动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河道水生态保护建!设相应的《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防止河!道断流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 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河道》内的生物《物种、植被》。恢复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和》历,史文化?。遗址:、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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