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整治、【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上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三条 编制河道!整治规划应》当遵循河《道演变规《律满足兴《利除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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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湿!地等:规划:应当与?河,道整治规划相衔接】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依法划定的外】缘边界线、临水边界!线和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且》不得擅自更改—因公共利益、河【道,管理等确《需更改的调整—的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以及与堤防的!安全距离等内—。。容
《 ,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航道:、海事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河道采《砂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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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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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 ? ,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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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按?照,河道名录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公开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信息界桩损【毁或者?公示牌内容变—动、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示,。。牌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洁】工作
《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港《口,、码头岸线》设置与航运有关的】。趸船等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防洪总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时应当事先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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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码头【岸线之外《禁止设置侵占—。河道:、,影响防?洪安全的趸船等浮】动设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浮动设施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河道水生【态保护?建设:相应:的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防止河—道断流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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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河道内的生物—物种:、植被?恢复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和历—史文化遗址、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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