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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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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整】治、: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上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三条 编制】河道整?治规划应当遵循【河,道演变规律满足【兴利除害要求
】 : ? ,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湿》地,。等规:。划应当与河道整治】。规,划相衔接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依法划定的外!缘边界线、》临水边界《线和: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且—不得:擅自更改《因公共利益、河【道管理等确》需更:改的调整的》。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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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以及与堤防的安【全距离等内容
】 《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航道、海事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河道采》砂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按照河道名录—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公开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信息界桩损毁或】者公示牌《内容:变动、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示牌?
?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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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洁工作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港】。口、码头《岸线设?置与:航运有?。。关的趸?船等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防洪总—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时应》当,事,先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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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岸线之外!禁止设置侵占河道】、影:响防洪安全的—趸船等浮动设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浮动:设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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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河?道,水,生态保护建设相【应的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防止—河道断流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 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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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河!道内的生物》物种、?植被恢?复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和历【史文化遗《址、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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